2008年申论热点指导及范文三:马路禁改限
专家指导申论热点之公务员精神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1. 公务员精神的内涵
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一贯的严格要求。 它既是对长期以来广大公务员崇高精神和优秀品德的新概括,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务员的新要求;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吸收了当代政治文明成果;既是公务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又是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作风建设的关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点。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公务员做好工作的保障。
2.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在公务员队伍中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力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举措。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关系着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效。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使广大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崇高追求,始终保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作风,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自觉遵循客观规律,把实干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政绩。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有利于广大公务员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掌握与所从事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有利于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水平,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党和人民充分信赖的队伍。但也应看到,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公务员缺乏敬业精神,不思进取;缺乏服务意识,高高在上;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缺乏务实作风,华而不实;缺乏自律意识,以权谋私;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符合的,是同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精神的核心内涵不相符合的,必然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有利于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公务员在新形势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3. 积极探索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有效途径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与《公务员法》的实施相辅相成:《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在实施《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应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强化公务员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应充分发挥培训教育在培育公务员精神中的先导作用,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中增加公务员精神教育的内容。同时,把实践锻炼作为培育公务员精神的重要手段,鼓励公务员立足岗位,在日常工作和一言一行中贯彻公务员精神。探索建立公务员基层锻炼制度,把实践锻炼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到条件艰苦和困难较多的地方、到基层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和考验,增长本领和才干。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结合起来。公务员的行为及其体现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有着重要影响,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应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抓好直接服务于群众的窗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位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基层公务员直接和群众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因此,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各项工作,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融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去,使广大基层公务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地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树立、宣传和学习公务员中的先进典型,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应充分发挥人民满意公务员的示范作用,把对公务员的教育引导与评选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公务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4. 《公务员法》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坚实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精神不仅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而且更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精神状态。因此不能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看做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公务员精神的落实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的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和制度保障,对造就一支奋发向上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公务员法》立法的核心主旨,是在明确公务员的身份地位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素质,最终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公务员精神的关键性内容,从而把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
《公务员法》具体设计了落实公务员精神的制度机制。如,为保证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精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为促进公务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处罚。为促进公务员克己奉公,廉洁公正,《公务员法》规定在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要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在放寒假之前,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经批准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单位应当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五环路以外的地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周边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一) 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除前款规定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本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
临时销售网点在批准的期限界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三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道路运输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并可处货物总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设摊导则》(略)